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撑小型微利企业未来的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
二、本告诉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相关税收方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心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查验测验认证组织施行定见的告诉